殯葬業務墓基申請 (隨到隨辦)
1.先至第一、第三公墓墓區選擇埋葬位置,並至該管理室填具通報單。
2.備齊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曾設籍於本鎮之除戶戶籍
謄本正本)及通報單至本所民政課辦理。
3.申請人持繳款書至溪湖鎮農會公庫繳款,繳款後該規費收據之第四聯由原申請人留存。
墓基延長使用申請 (隨到隨辦)
1.申請人持身分證正本、印章及通知單至本所民政課辦理。
2.申請人並持繳款書至溪湖鎮農會公庫繳款,繳款後該規費收據之第四聯由原申請人留
存 。
塔位申請 (隨到隨辦)
1.先至第一、第三公墓納骨塔選擇塔位,並至該管理室填具通報單。
2.備齊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曾設籍於本鎮之除戶戶籍
謄本正本)及通報單至本所民政課辦理。
3.申請人持繳款書至溪湖鎮農會公庫繳款,繳款後該規費收據之第四聯由原申請人留存。
使用塔位中途退堂或更換 (隨到隨辦)
1.先至第一、第三公墓管理室填具退堂通報單。
2.憑該退堂通報單至本所民政課辦理,由本課室承辦該業務之人員填具退堂申請書。
3.請人依申請書上所書寫之退堂日期至公墓管理室交予管理員後隨即則可將骨罈領出。
4.進堂後如欲於同一棟納骨塔更換位置時,以半價收取使用費並以一次為限。
未進堂塔位退費 (15天)
1.原申請人先至本所民政課填具發還納骨堂使用費申請書,並繳回先前辦理進堂時給予
原申請人之各項文件資料後送至收發室收文。
2.業務承辦人將該文件一一轉呈各相關主管省核無誤後,即可開立支票退還原申請人所
繳之款項。
申請埋葬許可證 (隨到隨辦)
申請人持身分證正本、印章、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至本所民政課辦理,由本課室承辦該
業務之人員填具埋葬許可證。